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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000null/202210325
文号
云建建〔2022〕44号
来源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日期
2022-04-2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
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现将《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2年4月15日


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有效应对近年来全省建筑业发展速度持续放缓,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明显的态势,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补齐短板弱项,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试点允许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鼓励具有相应EPC总承包业绩的设计资质乙级以上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企业,申请相应的施工或设计资质;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凡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企业,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揽)工程项目合同额达5亿元以上或咨询服务合同额在5000万以上,并在云南省设立子公司的,许可其对应资质省级权限内的最高等级资质;引导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加大对本地龙头骨干企业扶持力度,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依托重大工程形成一批大项目,依托大项目培育壮大一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配套发展一批专业承包和咨询服务类企业;定期评选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录(建筑施工企业100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企业各30强,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及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各20强)。鼓励建筑业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落户云南,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与入滇央企和省外大型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和项目公司,共同参与省内重点项目建设。加强省际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支持企业到省外和国外建筑、市政、电力、水利、交通等领域承揽工程。营造全行业争优创先氛围,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创建国家和省优质工程,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以精品工程为榜样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大幅提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和用工制度改革

加强工程技术人员(含注册人员)培养,推行注册类人员考试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领域相关执业(职业)资格,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衔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直接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具备条件的总承包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建设,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评价体系。加强传承传统建筑技术,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引导企业大力培养传统建筑领域技术人才,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与“传统建筑工匠技能等级评定”;推动传统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云南建筑特色,培育云南特色工种,着力培养技能型人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四、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各级政府要通过组织推介活动、依托驻外机构等方式促进我省企业在建筑、市政、电力、水利、交通等领域开拓外埠市场,搭建平台、承揽工程;对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建筑业企业,纳入“走出去”支持范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大与我国驻外机构的联系,收集各类建设项目信息,供我省企业“走出去”投资或承包工程业务参考。(省商务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采用总价合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配合)

六、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环节的自主权。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招标条件应当以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为度,多种因素审慎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对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七、支持智能建造创新

加强建设工程领域BIM技术运用,加快铝合金模板施工技术、高强钢筋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分仓法施工技术、集成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技术、减隔震技术、新型防水与围护结构施工技术、装配式钢结构施工技术、建筑融合新基建创新技术、绿色施工技术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引导全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工艺不断转型升级、做专做精、做优做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八、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

加快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建筑采用装配式技术。分类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政府和国企投资、主导的建筑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各地应研究确定本地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重点范围和发展目标。到2025年,力争城镇装配式建筑和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的建筑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重达到30%,其中昆明市力争达到40%。加强装配式建筑正向设计研究、节点连接工艺、维护系统、材料性能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与联合攻关;推行建筑、结构、维护系统、设备管线、装修一体化集成设计,加强模数化、标准化研究,推广少规格、多组合的设计方法,提高通用部品部件使用率和模具复用率。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管体系。装配式商品房或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并已确定工程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在建设工程审批、预售许可办理等方面予以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提高建筑设计水平

建筑设计要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突出建筑适用功能,回归建筑基本属性,强化文化传承创新,丰富历史文化内涵,杜绝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努力打造精品建筑;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设计整体安全、消防安全、抗震安全等水平;深化光纤到户、5G、室内分布系统等信息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深度,加快出台建设标准,支撑新型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适应快速增长的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十、推动绿色建筑量质齐升

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推广政策,确保规定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至少达到国家强制性规范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基本级要求。鼓励政府、国企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鼓励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按照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推动绿色生态小区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并及时发布全省绿色建筑适用技术和绿色建材推广目录,鼓励各类建筑工程项目优先选用绿色建材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十一、加强建材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及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配合)

十二、加快行业数字化建设

加快“数字·住建”建设,推进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的全过程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提升我省建筑业信息化水平,努力实现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管理。开展网络化、专业化、跨部门的本省建筑业区块链数据监管系统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十三、健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加快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与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的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同步联动,强化在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的运用,并将参建各方主体及参与建设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或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云南)”,实行联合惩戒,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十四、减轻企业负担

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制度,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能够通过银行保函、担保或保证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自主选择工程保证保险,险种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得重复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应当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按国家政策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配合)

十五、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牢固树立“抓发展必须抓产业、抓产业必须抓市场主体培育”的思想,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实行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化程度,进一步加快登记注册建筑业企业和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培育。到2025年末,全省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达到15.1万户,力争达到15.5万户,入库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达到 6180 户,力争达到7300户,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省统计局依法依规做好建筑业资质等级企业入退库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企业特点的保函、保理、保险和担保等金融产品;加大对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担保贷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各方责任落实  

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行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和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加强质量全面管理。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履行政府质量监管责任,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创新质量管理模式,积极探索质量保险机制,促进工程质量品质提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直相关部门配合)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切实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加强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主动服务,密切配合,形成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合力。(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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