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函
索引号
53000000108201710331
文号
云政办函〔2017〕202号
来源
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17-12-01

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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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引导省属国有企业服务国家和全省对外开放战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财政厅等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国企,指国有资本独资和绝对控股企业)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采取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并获取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证书》的境外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受让股权的投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企境外投资考核,除对上述省属国企在境外所设企业进行考核外,还包括对其各级独资及绝对控股子企业在境外以上述同样方式所设,并已获取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证书》的境外企业的考核。

第四条 通过重点考核省属国企境外投资所取得的社会及经济效益,客观评估省属国企境外投资与我省开放战略关联程度及与境外投资目的地社会经济发展融合度,健全省属国企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境外企业海外经营监管体系。

第五条 对省属国企开展境外投资和经营活动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与规范相结合。考核过程和成果运用既体现政府对省属国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激励作用,又体现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作用。

(二)静态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既注重测评一定时期内省属国企境外投资经营业绩,又注重考核省属国企开展国际化经营的持续发展能力。

(三)多部门协同配合。省商务厅根据考核对象具体情况,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考核工作组开展考核,并对重点境外企业进行实地巡查。注重吸纳我国驻外使领馆和我省驻境外商务代表处意见。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按照“战略服务型”和“投资经营型”两种类型对考核对象进行分类考核。

(一)战略服务型指为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及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由省属国企在境外设立的重点企业。

(二)投资经营型指省属国企为实现国际化经营、重点项目推进、基地平台建设、营销网络构建等自身需要所设立的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分类建议由省属国企提出,同时提供相应凭证材料。分类确定工作由省内政策咨询部门、重点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完成,形成专家意见后交联合考核工作组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境外企业考核类型实行逐年定类制度,确保境外企业分类及时合理。

第七条 共设置5项考核指标,对执行对外投资政策、风险与重大事件管理、履行社会责任、业务和内部制度管理4项指标进行定性考核,对经营能力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第八条 “执行对外投资政策”指标主要考核境外企业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及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对外开放战略意图和对外投资政策,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情况。

第九条 “风险与重大事件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境外企业是否定期开展项目投资风险评价;是否加强员工安全及风险防范教育培训,建立重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风险管控体系等。

第十条 “履行社会责任”指标主要考核境外企业保护当地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开展公益项目和民生项目等情况。

第十一条 “业务和内部制度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境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资产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健全,各项监督问责机制是否发挥作用。境外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省商务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报送境外项目进展、国有资产存量、生产经营状况及重大变化事项。

第十二条 “经营能力”指标主要考核境外企业营业利润率、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等。对于长期处于建设期,尚未产生经营现金流的战略服务型境外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个案处理,重点对其近中期经营实施方案是否切实可行进行测评。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保障

第十三条 联合考核工作组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金融办以及外汇局云南省分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商务厅,考核工作由联合考核工作组、专家咨询组和第三方中介机构3个工作层面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完成。在考核中注重发挥专家咨询组和第三方中介机构作用,确保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公正客观。

联合考核工作组主要职责为:确定遴选聘用专家咨询组和第三方中介机构条件、程序;确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对重点境外企业进行实地抽检;按照年度考核情况形成总体考核结果等。专家咨询组由省内政策咨询部门、重点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确定境外企业考核类型;对最终形成的总体考核结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

第三方中介机构由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组成,主要职责为: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文件、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进行专业性认定和审核,并提出意见等。

第十四条 考核采用听取境外企业自检情况汇报、审查境外企业经营管理文件、对重点境外企业进行实地巡查等方式进行。围绕规定的考核内容,开展定性和量化考评。

第十五条 考核采用年度考核方式,次年4—6月对上年度情况进行考核,8月15日前形成综合考核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省委、省政府实施对外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境外企业予以表彰。中央和省级“走出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境外企业。对能较好执行对外投资政策的境外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境外企业向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境外企业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考核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各项考核工作纪律。联合考核工作组、专家咨询组和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任务分工承担相应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考核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被考核境外企业财物等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被考核境外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考核凭据,对提供虚假考核材料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境外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由省商务厅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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