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
索引号
53000000107201510662
文号
云政办发〔2015〕43号
来源
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15-07-16

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
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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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

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呈现速度换挡、结构升级、动力转换等新常态。新常态既是我国发展所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转型升级的新要求,更是对统计工作创新发展的新挑战。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加快建设服务型统计工作,全力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创新,是政府统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保证。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有利于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有利于为推动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等提供支撑。近年来,各部门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水平,部门统计取得长足进步,为我省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

但是,部门统计目前还存在着统计基础薄弱、调查内容覆盖不全、调查项目交叉重复、统计标准不统一、组织实施不严谨、信息共享不到位,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建设《云南省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在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充分利用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部门可根据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础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维护更新机制。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使用名录库信息的部门,应当将其掌握的单位变动情况及时反馈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依据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提供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进行名录库的日常维护和更新,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新型部门资料交换工作机制,确保资料交换的时效性和安全性。

(三)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名录信息:统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职能和调查需要,通过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授权其使用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参与名录库建设维护的部门经依法授权可使用相关范围的最新名录库信息。各部门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社会管理使用的基本单位资料,应当取自名录库或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四)积极推进和加强县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机构建设。在县级政府组织领导下,县级统计部门是名录库管理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维护和更新工作,并逐步将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和更新工作延伸到乡镇(街道)。

三、规范统计标准的使用

(五)积极参加国家统计标准库建设。省统计局负责建立政府统计标准库,及时公布非涉密统计标准。逐步建立云南省统计调查项目元数据库,实现对统计设计和数据采集、加工、公布等工作的统一标准化和电子化管理,配合国家统计局对统计标准的修订或废止。

(六)规范统计标准使用。部门统计调查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建立统计标准执行监督制度和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科学评估。

四、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

(七)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程序。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本部门职责,体现精简效能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依法向本级统计部门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调查。已纳入联网直报的企业(单位),不再重复调查。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优先采用部门管理形成的各类行政记录,全面推广调查对象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制度。

(八)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方便公众查询使用。建立动态更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方便部门查询使用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依法科学组织统计调查

(九)认真实施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明确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各部门要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调查采用的统计标准和调查方法,熟悉指标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等。

(十)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健全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准则,明确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按照法定程序将调查内容、报送时间及填报要求告知调查对象并给予必要指导。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资料,确保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同时,在不干预调查对象独立真实报送的前提下,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资料,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偏差。

(十一)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涵盖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六、规范公布统计数据

(十二)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并及时抄送本级统计部门。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应征得统计部门同意后才能公布。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通过部门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资料,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

(十三)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各部门应制定数据公布计划及其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会公开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获取数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公布的,要提前告知。

(十四)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

七、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十五)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开展的全省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在部门间共享,要进一步推动建立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网络交换平台,实现统计数据信息流通,减少重复调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级统计部门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时,应将信息共享纳入审批内容。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信息共享与合作交流机制和平台。积极提高数据交换频率,促进部门间统计资料共享。数据生产和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十六)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各级统计部门和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以及查询、交换和访问授权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标准规范,为构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可靠技术保障。

八、夯实部门统计基础

(十七)加强部门统计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各部门要明确承担部门统计工作的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应将统计工作纳入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在统计经费上予以支持,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

(十八)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履行对本部门、本系统综合统计职能。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工作,拟定本部门、本系统统计调查项目及报表制度,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及其发布;统一开展统计法制宣传,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统一开展统计人员专业培训、职业道德教育、考核奖惩。统计业务接受本系统上级统计部门和本级统计部门的指导。

(十九)大力推动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以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为依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推行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统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强化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各级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积极推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稳步推进部门应用企业电子化数据进程。

(二十)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建立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制度,各级统计部门定期对部门的统计机构及人员的建设、规章制度的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申报、统计制度和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及统计诚信评价标准的执行、统计工作的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量化考核,对考核优秀的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二十一)建立部门统计工作协调机制。为及时沟通、协调部门统计工作情况,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部门统计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1—2次常规统计工作协调会或部门统计工作会议,开展分析交流,协调处理部门统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推动部门统计工作的开展。重点工作任务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协调会议。

(二十二)加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开展部门系统内部统计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和失信企业公示的,应该及时移交本级统计部门处理。

(二十三)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统计局要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积极推广部门在统计改革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成果,促进部门间沟通协调。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统计科学研究,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不断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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