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
索引号
53000000107201710352
文号
云政办发〔2017〕132号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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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7-12-27

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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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危化企业)搬迁改造,是适应全省城镇化快速发展,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对解决危化企业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问题、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石化化工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和行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通过实施“三个一批”(就地改造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闭退出一批),切实调整石化化工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实施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效能,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通过危化企业搬迁改造,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石化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地区产业发展布局,合理确定危化企业搬迁改造方式,科学制定搬迁改造方案,分批分阶段实施。

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提供政策支持,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政策环境。

优化布局,安全环保。坚持规划先行,根据现有行业企业布局状况,优化化工园区(片区)布局、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加强安全、环保投入力度,抓好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化工园区(片区)稳步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化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的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三个一批”

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分别提出就地改造、搬迁入园、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其中,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搬迁入园;对企业不愿搬迁入园的,限期关闭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配合;企业所在地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落实)

(二)强化安全环保监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环节管理,严禁列入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搬迁入园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入园和关闭退出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须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公安厅配合)

(三)妥善化解各类风险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宣传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企业搬迁改造和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政策措施,充分研判、及时协调解决搬迁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要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妥善解决因企业关闭退出和搬迁入园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等问题。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关闭退出和搬迁入园项目有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配合)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本质安全和环保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国资委、质监局、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制定化工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对化工企业相对集中或集聚发展的工业园(片)区进行评估,规范化工园(片)区和危化物流园区设立,不断提升园区规范发展水平。加强入园项目评估审查,积极承接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化企业搬迁入园,支持鼓励类化工项目进入园区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环保制度,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提升园区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建立园区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及专项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配合)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搬迁改造企业

在2016年省安委办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整治搬迁工程专家检查、逐一对企业安全状况进行风险分析、提出诊断意见和整改建议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从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价、省环境保护厅从污染物排放与防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从行业发展和产业布局等方面分别提出搬迁改造企业建议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企业申辩和综合评定后,确定需搬迁改造企业省级名单。各州、市人民政府对照省级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对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化企业逐一核实确认,细化提出需搬迁改造企业州市级名单。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级名单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州市级名单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明确承接园区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化工产品生产的工业园(片)区开展摸底调查,对于初步划定为化工园(片)区的逐一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承接迁入危化企业的化工园(片)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和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配合。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充分研判搬迁企业与搬迁周围民用建筑的权重关系,统筹部分搬迁与整体搬迁、高危产品退出与转型转产等工作。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立足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在摸底核实和细化分类的基础上,统筹制定本地危化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要对实施方案进行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实现“一地区一方案”。列入“三个一批”范围的危化企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落实内容、时间进度、方法措施等,做到“一企业一计划”。(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积极推进搬迁改造工作

在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协调组(以下简称工作协调组)。危化企业搬迁改造计划要经州、市工作协调组审查,州、市实施方案要经省工作协调组审查后方可实施。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入园和就地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入园和就地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入园和就地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搬迁入园的,要协助企业做好与承接地的沟通协调对接工作,同时做好原企业腾退土地污染风险评估、管控和治理修复。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园区规划中未明确布局化工行业的,一律不得布局危险化学品项目(企业)。关闭退出和搬迁入园企业要落实好项目所需资金,提前做好企业职工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分阶段分步骤督导落实)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整合相应资金支持危化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对依法依规关闭退出企业,州、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给予补偿支持;对要求实施就地改造的企业优先列入省级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对按照要求实施搬迁入园的项目,其新建厂房基建可纳入《云南省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2016—2025年)》(云政发〔2016〕96号)支持范围,按照统规统建用于企业入驻的生产性用房标准,给予每平方米200—300元补助支持,其中单层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多层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助。企业在搬迁入园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对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设备的,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地税局,省国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用好各级政府信用担保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入园和就地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入园和就地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入园和就地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化企业搬迁改造。(省财政厅、金融办、地税局,省国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土地优惠政策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优先保障危化企业搬迁入园项目用地需求,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出让供应方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搬迁入园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规模和进度安排,向搬迁入园企业承接地倾斜。搬迁入园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危化企业搬迁入园后的原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照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入园和关闭退出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项目审批程序

危化企业搬迁入园和就地改造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审批统一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本行政区域内或跨州市搬迁入园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地点实行属地备案。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单位合规备案信息后须及时赋码确认备案,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涉及搬迁入园和就地改造需要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进行核准。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优化土地、规划、环评、消防、水务、电力设施配套等环节的审批流程,为危化企业搬迁入园和就地改造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林业厅、水利厅,云南电网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促进化工行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省、州市工作协调组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完善协调联系机制,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明确目标任务、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及时间节点,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督促搬迁改造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支持危化企业搬迁改造,促进搬迁改造手续办理和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支持危化企业搬迁改造。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国有企业的指导,督促有关国有企业推进搬迁改造项目实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州、市工作协调组要加强对危化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每季度向省工作协调组报送1次进展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定期组织督查工作,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甚至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地区、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及微博、微信等媒介,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的宣传和解读。深入宣传危化企业搬迁改造、化工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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