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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
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

云政发〔2014〕1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促进我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通过“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顿关闭一批”,进一步减少煤矿企业和小煤矿数量,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切实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推进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调整目标

加快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推进转型升级。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四化”建设,改善煤矿生产和安全基础条件,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到2015年底,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0.8以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依据我省煤矿应具备的条件和“三个一批”的标准实施关闭,切实减少煤矿企业和小煤矿数量,到2015年底,全省煤矿数量在2013年基础上减少不低于400对。

二、严格市场准入

(一)严格准入标准

1.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煤矿必须执行“建一关一”政策。

2.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3.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煤矿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

4.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有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有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5.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二)煤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证照齐全有效。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煤矿,必须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无擅自进行“三下”(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开采行为。

2.符合已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3.缺煤地区的煤矿规模达到9万吨/年及以上,其他地区的煤矿规模达到15万吨/年及以上。回采率符合国家规定。与其他采矿权人没有矿界资源纠纷,在采矿许可范围内合法开采,不存在超层越界、拒不执行监察监管指令等行为。煤矿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完备和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程序、取得开工备案、按照设计施工建设。

4.必须实现正规开采。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形成全负压通风;采煤工作面采用国家鼓励和推广的、符合现行规范规程的采煤方法。开采局部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编制开采方案设计、制定安全措施,报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5.煤矿采掘、运输、通风、排水、供电“五大生产系统”和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紧急避险“六大安全系统”健全。煤矿井上井下设备设施完善,管理机构健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要求配置到位。

6.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采掘工作面及井巷无违规木支护。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7.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三、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

(一)整合重组一批

1.整合重组主体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属煤矿必须产权清晰,归属明确。

(2)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集团)。

(3)整合重组后的生产规模:曲靖市、昭通市不低于120万吨/年,其他州、市不低于60万吨/年,跨地区煤矿企业(集团)规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县、市、区原则上只保留1户煤矿企业(集团)。

(4)位于煤与瓦斯突出矿区或突出危险区域内,以及拟整合重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集团),必须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应整合重组。

(1)能够由1个煤矿开采的相连资源必须统一开发:;1个矿区(井田)原则上由1户主体企业开发;1个矿区内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原则上要整合给1个开发主体。

(2)国家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内具备整合重组条件的煤矿;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小煤矿。

(3)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集团)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矿井。

(4)煤矿企业(集团)所属矿井生产总规模达不到前述规定的煤矿。

(二)改造升级一批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经达到或经改造后能达到我省煤矿应具备基本条件的煤矿,才能纳入改造升级的范围。

1.鼓励和扶持小煤矿开展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按照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

2.不是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和工艺,且通过改扩建或机械化改造后,能力可达到15万吨/年及以上的,可实施升级改造。

3.缺煤地区的煤矿,煤炭资源有保障、有开采价值,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和工艺,且通过改扩建或机械化改造后,能力达到9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可实施升级改造。

4.煤层倾角小于45度,厚度大于0.8米,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属简单至中等复杂的煤矿,应实施采煤机械化升级改造。

(三)整顿关闭一批

1.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发生事故后业主逃逸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2.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3.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限期整改后,经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应予以关闭。

4.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应依法实施关闭。

(1)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

(2)开采零星资源的小煤矿,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的。

(3)乱采滥挖的。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合格,依法实施关闭。

(1)采煤工作面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

(2)未实现全负压通风、采用局部通风机送风采煤。

(3)采用金属摩擦支柱支护、0.8米以上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用木支柱支护或空顶作业。

(4)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方法和工艺: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仓储式采煤法,以掘代采的巷道式采煤法,刀柱式采煤法,无支护空顶区的高落式采煤法,单体滑移顶梁放顶煤(不包括悬移和滑移支架放顶煤)采煤法,不能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斜坡采煤法,突出煤层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6.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煤矿,逾期不实施机械化改造的,应予以关闭。

7.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8.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集团)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整合重组,拒不整合重组的,依法关闭。

9.在国有煤矿采矿证范围内开采的其他小煤矿,应予以关闭。

10.整合重组后单井规模仍达不到煤炭产业政策最低规模的煤矿,应予以关闭。

(四)方法步骤

1.全省所有合法煤矿企业(集团)生产、在建煤矿必须纳入“三个一批”范围,严格依据“三个一批”的标准和范围,对照标准、确定范围、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2.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本地(单位)的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实施,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地(单位)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2014年6月底前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方案提交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未能及时报送方案的地区(单位),行政区域内煤矿一律停产。未在方案中保留的矿井,一律不得建设和生产。

3.方案内容包括:本地(单位煤矿开采现状(含现有煤矿数量、区域分布,分类说明现有矿井生产规模、主要采用的采煤方法);工作目标(2014和2015年保留、压减煤矿矿井和煤矿企业总数,生产能力、资源回采率和安全事故控制目标等);工作重点(细分“三个一批”煤矿,明确整合重组、改造升级和整顿关闭的具体名单及时限);工作步骤、政策措施、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等。